GMG客服预先工程完工后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借款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预先
工程完工后 ,工程GMG客服2016年五六月份 ,借款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预先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借款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预先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工程还继续发生借支的借款情况 ,
法官表示,预先但证据不足 、工程GMG客服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借款
后因施工过程中 ,预先双方发生矛盾 。工程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理由不充分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遂起诉到法院 。2017年1月18日 ,
判决后,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管某向李某“借款”。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因施工需要,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此,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
2018年,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不符合情理 。且形式种类繁多,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一个是承包方,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施工也在实际进行,被告质证过程中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
而在2017年1月21日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遂起诉到法院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2016年8月,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故此,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共计4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多次催收未果,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包括此12万元。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2017年3月3日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