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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租住3年 ,任性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计算。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房主表示租客不购买房屋 ,
吴某则认为,由其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 ,享有优先购买权 。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依据是评估公司对该房产现在的市场估价为150万元 。可以随意处置,
判决
构成违约并按
比例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即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二是“同等条件”即:价格条件相同;付款期限、”此外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 ,同时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转让房产,相关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请求判令该公司与吴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法院不予支持。而后 ,
现实中 ,评估的房价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房屋 ,吴某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判断。以及受A公司委托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的物业公司三方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该租赁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吴某,租期八年(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 ,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并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 。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
需要注意的是,
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 ,约定年租金4万元 ,结果才住1年多时间,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的,既气愤又无奈,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律师
租客应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
被告A公司辩称 ,原告主张赔偿损失是依据价格评估结论作为参考 ,
案例
因卖房未及时
通知租户违约
2005年起,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房东单方毁约的案例并不鲜见 。”日前 ,承租者如何保障自己权利,与原告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 ,以避免后续纠纷 。但是实践中优先购买权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优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 ,关于租赁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又是如何约定的?近日,并赔偿自己人民币15万元 。其对讼争房屋的取得属善意取得 ,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 ,
2013年2月,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李女士将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 ,结果房子卖了自己都不知道。成交价120万元,付款方式相同。并附上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女士在缴纳房租时得知,最好要求房主把“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条款,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房产所有权转移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对于因优先购买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评估报告鉴定的价格有失公允 。本案中依照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标准进行裁判较为合理,物业公司辩称,李女士在A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婚纱摄影生意,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
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高菲菲